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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7-28 9: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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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州学院学生社团管理章程
  • 台州学院学生社团管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社团管理,促进社团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丰富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团体,主要立足校园,面向广大青年学生,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第二课堂活动。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成立学生社团必须办理申请手续。学生社团经批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未办理申请手续或未经批准成立的学生自发组织均属非法。

        第四条  学生申请成立社团,须先成立筹备组,提出社团宗旨、章程、计划等,填写《台州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分别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和院(系)分团委或挂靠部门提出申请,经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后,报校团委批准。

        第五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由筹备组负责人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1、社团名称;

    2、社团宗旨、组织制度、管理制度、活动形式、工作计划等;

    3、社团筹备负责人基本情况;

    4、其他必要事项。

        第六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的要求:

    1、政治上要求上进,学习成绩良好,具有从事相应社团活动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工作责任心较强;

    2、自觉履行有关的社团管理规定,以身作则;

    3、社团负责人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一般设会长(理事长)一人,副会长(副理事长)二人,理事若干人;

    4、社团负责人(正副会长、正副理事长),可作为学生干部参加校、院(系)优秀学生干部的评比,并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5、社团负责人如出现以下情况,将免除其职务:

    自己参加或组织会员参加不法事件;

    受校纪、党(团)纪警告以上处分;

    多次无故不完成分派的工作任务;

    学习成绩差。

        第七条  学生社团可在每学年初招收新会员,如确有需要,也可随机进行补充。会员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吸收新会员时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会员拥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对本会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合理建议或正确批评不被理事会采纳时,可直接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反映;

    有遵守校纪校规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每学年需一次性交纳一定数额的会员费。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指导教师由各社团聘请,每学年初各社团负责人应将指导教师名单报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经校团委审核批准后,统一发放聘书,每次聘期为一学年。

    第三章  工作管理

        第九条  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和各院(系)或挂靠部门共同负责。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主要负责协调、监督、考核;各院(系)或挂靠部门主要负责业务指导。

    为了加强学生社团之间的联系,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定期主持召开例会:

    1、例会的主要内容是:总结上阶段工作,传达有关精神,布置下阶段工作;

    2、参加例会的人员为: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成员、院学生社团部部长、各社团会长(理事长)及其他指定与会人员;

    3、所有与会人员应准时参加会议,不得迟到或早退。如确有急事不能与会,应提前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请假,得到批准后可由本会理事以上的其他人员代替;

    4、多次无故不参加例会者,作自动辞职处理。

        第十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交纳的会员费。原则上每位会员一学年交纳的会员费不得超过20元,如确有需要,须经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后方可增加。

    1、社团可以通过其他正当渠道筹集社团活动经费;

    2、社团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会员费。在使用过程中,要实行民主管理,做到帐目清楚,每学期向全体会员公布一次。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每学年将审核一次;

    3、社团在组织一些大型活动时,如资金不足,可向校团委或院(系)团总支申请补助,具体数额视实际情况而定;

    4、学校拨给社团的活动经费、器材、资料等,所有权归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使用权归社团。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社员证由校团委统一印制,如确需自行设计制作的,要经过校团委审批同意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学校提倡每位学生在校期间都能参加一个社团,但不能同时参加三个以上(含三个)社团。

    第四章  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应根据自身特点开展富有成效的活动,内容要充实,形式力求多样。社团开展活动前,需提前三天报挂靠部门(学院)、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校团委逐级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活动。

        第十四条  每学期学生社团都要制定工作计划和总结,一式二份,一份交学生社团联合会存档。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课余活动为主的原则,如果活动需要占用上课时间(包括自修课),必须事先征得教学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在开展活动时,必须服从学校有关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不得妨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邀请外来人员来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文化活动时,必须事先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创办刊物,须报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并自觉接受其管理。刊物一般限于校内交流,如确需与兄弟院校或其他单位交流,其范围由党委宣传部核定。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不得到社会上开展影响学校声誉和有违社团章程的活动,也不得参加社会上的社团或作为其分支机构。学生社团到校外联系工作,一律使用校团委的介绍信。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派其成员出差,须经所在院(系)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的,作旷课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应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并于每学期结束前,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移交档案。

    第五章  考评和奖惩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考评按照《台州学院星级社团评选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每学年进行一次,根据得分情况评定星级。考评内容包括:

    1、组织工作(20分)

    2、活动情况(30分)

    3、宣传情况(30分)

    4、财务工作(10分)

    5、其他工作(10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考评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主持,先由各社团自行申报,再召集社团负责人进行联评,确定初步结果,最后由校团委组织人员进行复评。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奖惩:

    1、校团委将根据各社团的星级评定情况,分别给予不同的经费和政策支持。对被评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社团,校团委将授予铜牌,并给予一次性的奖励;对于被评为不合格的社团,限期进行整改;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社团,取消其注册资格。

    2、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或不按要求进行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社团,校团委将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台州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

                                        OO九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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